《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精要
时间:2019-02-26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颇多首创和相对领先的管理规定,主要有十 :一是先招标、后审批。二是招标文件全部免费提供。三是招标人可以建黑名单。四是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五是按项目专业类别集中资格预审请。六是公开招标的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 1.5%可以邀请招标。七是推行交易平台市场化、全流程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八是建立网上投诉平台。九是全面引入 BIM、CIM 技术。十是利用区块链、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技术。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印发并实施的《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具有颇多首创和相对领先的管理规定,充分结合了目前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并将招投标实践中的一些颇有示范意义的做法具体化、规范化。

1. 先招标、后审批

《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对于符合《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且列入雄安新区立项计划的项目,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此规定与《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提出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异曲同工,目的都是为了提升工程项目建设效率,把启动招标时间放给招标人,体现了当下“放管服”的趋势。

2. 招标文件全部免费提供

《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项目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项目信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并不加限制地提供免费下载。这对代理机构来说又少了一笔收入啊!对于投标人来说是利好,有助于降低参与成本,扩大竞争性。

3. 招标人可以建黑名单

《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 :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近 3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 ;

(三)近 2 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以往在公开招标活动中,只有被有关政府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参与投标,招标人是没有这权利的,此次《办法》允许招标人建立黑名单是一大突破和创新,但笔者认为可能会有争议,放弃中标依法处罚就行,一码归一码。

4. 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 :鼓励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信用等级评价的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越来越重要,评价的结果在很多地区能获得较高的评标得分,在雄安还能少交投标保证金,更加凸显了“激励守信”的思路。

5. 按项目专业类别集中资格预审请

《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集中资格预审在实践中类似于建立投标人库,通过一次资格预审遴选出一批潜在投标人,后续招标项目只有库中的投标人才能参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曾经见到类似规定。

6. 公开招标的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可以邀请招标

《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费用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邀请招标,具体什么是过大并没有明确。《办法(试行)》对此进行了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曾经见到此规定。

7. 推行交易平台市场化、全流程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

《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具备满足保密要求和视频传输条件场地的,可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 :实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建立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鼓励社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对接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公平竞争参与雄安新区招投标活动。交易平台市场化、全流程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越来越多的地区和招标投标管理都提出了这些要求,这三点是招标采购活动与互联网结合的必然,会成为所有地区的标配。

8. 建立网上投诉平台

《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 :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投诉内容及其处理结果依法公开,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投诉内容和处理结果全公开,这是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的又一大动作。笔者在某城市招投标制度重建时曾提出此建议,但在讨论修订过程中,有关部门认为一是家丑不可外扬,以免对城市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二是会增加很多监督人员工作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说变革和创新除了需要决心更需要勇气。

9. 全面引入 BIM、CIM 技术

《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都提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BIM 和 CIM 技术被认为是未来几年的建设工程的应用热点,此次写入《办法(试行)》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10. 利用区块链、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技术

《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提出,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和证照库,加强对招标投标大数据智能分析,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进行全方位数据采集和研判分析,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降低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

招投标活动的电子化必然要与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相结合,大数据分析在很多行业已经广泛应用并发挥了巨大威力,在招投标行业理应大有可为。

(责编:武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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