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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对失信信息的修复条件分别予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提出,如因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等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或者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信息,属于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在五年查询期限内不可修复。
《试行意见》规定,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修复申请提起时,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三个月。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已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修复申请提起时,应距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满六个月。申请修复行政处罚信息的,已按照国家要求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交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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