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我出版的中国首部公共采购专著《中国公共采购理论与实践》中,开篇提出了对公共采购的理解:“一个国家公共采购制度的发展水平,体现了这个国家民主政治建立的高度、市场经济完善的程度、社会治理改革的深度和公共服务推行的广度。”即公共采购连接着政府、市场和社会,体现了政府的清正廉洁、经济总体的规模调控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今天想跟大家交流的是“数据标准与公共采购”,主要从“公共采购的三个阶段(数据产生及发展)”、“制度竞合博弈阶段分析(数据整合及分析)”、“趋势思考”这三个方面跟大家做一分享。
一:公共采购的三个阶段(数据产生及发展)
按照我们的梳理,公共采购制度的发展主要有三个阶段:
1、制度试点突破阶段(1980年 ~ 2000年)
标志是重大基础设施和进口设备的招投标,以及1996年在上海、河北、深圳开始的政府采购试点,这是公共采购数据产生的初期阶段。
2、制度建立施行阶段(2000年 ~ 2015年)
主要标志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出台,法律制度的制定可以规范公共采购制度的行为,对于提高公共采购的业务规模及效率产生了显著成果。这是公共采购数据发展阶段,具有一定制度标准性作用。
3、制度竞合博弈阶段(2015年 ~ 至今)
这个阶段至今只有短短三年时间,重要标志是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39号文,整合建立统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整合后,公共采购领域出现了竞争、合作和博弈的发展趋势,这个领域的数据出现整合、竞争、合作、博弈的现象。
二:制度竞合博弈阶段分析(数据整合及分析)
从第一阶段的试点(即数据的初始阶段)到制度建立、数据出现规模阶段,再到今天演变为竞合博弈阶段,数据的产生像植物胚芽从土里萌发一样艰难,它需要爆发力、胆量、智慧和勇气。大量的数据,大量的项目,大量的行业,形成我们称之为的“制度”。关于它有很多种叫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采购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这四种都是在实践中同时存在的制度,对这四种制度大家如何理解?怎样区分?很值得我们去关注。上面四种制度的交叉型性强、同质性强,但是由于他们的产生时间不同、内容范围不同、模式发展不同、行政监督不同,导致他们在不同的领域产生不同的发展,实现不同目标作用。
v 招标投标
它的优势是:规模大;
属性强(收入可以招标,支出也可以招标);
主体广(政府、国有、民间都可以招标);
法律规定: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就受法律规范。
v 政府采购
1、它在主体、资金、目录、对象方面全部做了限制,法律意义上的政府采购范围相对窄,但它是国际化的产物,是国际通行的制度,属于国际惯例;
2、政府采购制度相对于招标投标而言更加完善,在管理、运行、监督方面比较健全;在预算、采购、支付方面制度闭环性非常强;
v 公共采购
公共采购范围更广,还包括国有、军事,甚至所有公共性组织采购行为,它具有普世价值,生命力更强。
v 第三方交易平台
1、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四种制度中范围最大的;
2、它是实践性的产物,所以实践性非常强;
3、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生事物;
不同的制度都存在其优势和劣势的一面,比如招投标可能出现异化、虚化甚至变异的现象,有些项目又过于形式化。而且现在招投标市场的纯市场化代理机制、分立式的行业监督机制以及过于强调招标作用也备受争议。工程是属于政府采购领域,但没有工程的政府采购国际上是不认可的。
三:趋势思考
现在活跃性强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存在一些瓶颈或难以解释的方面。 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四大类的整合,以建立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三大平台,实现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化、服务化、电子化目标。这其中有个现象值得大家思考:
三不变——中央不变、法律不变、管理不变。
就是说现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处于中央不整合、法律不调整、管理职能不优化的状态,如果一直这样下去,或者整合向深度发展,那改革进一步突破很难。比如,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新生事物,实践时间太短,现在设立第三方交易平台法时机还不成熟。但法律上不突破,不建立适合形势需要的法律规范,就难以实现第三方交易平台法治化,这是我们改革的目标之一。
三不设——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改革开放前沿地没有设立第三方交易平台机构。
从机构上看,大家经常参加各种活动交流,但却没有发现北京、上海或者深圳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中心同行,为什么在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改革开放前沿地没有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中心呢?这也值得思考。
一项成熟制度的建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国际上有影响。要么顺从国际惯例形成整个全球化特征,要么形成中国特色,逐步影响世界,这是个长期的进程;
2、理论上有体系。要形成具有理论品格和理论深度,有说服力的理论体系; 3、实践中行得通。要有一套有效的管理监督、执行运行制度。是社会各界、各类主体都达成共识的制度,并且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趋势。
在这块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刚才讲的四种制度哪一种更优?哪一种更契合时代的发展?
我们会思考为什么中央和省机构改革方案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及行政监督职能基本没有变化,只有个别省份建立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监督部门?为什么一直没有整合优化我们的管理职能,是这个领域不重要?不需要整合?时机未到?还是没有形成有效的共识??
今年的主题是“超级连接”,是个很有意思的话题,接到论坛发言的时候,就想到在数据与制度方面做点思考,阐述它们的关系。总结来说,数据标准与公共采购制度之间的关系是:数据是细胞、思维、活分子,公共采购制度是规矩、管道、体系,它们二者之间是相应影响、相互作用的。没有制度的数据张牙舞爪,群魔乱舞;没有数据的制度死气沉沉,犹如僵尸。鲜活真实的数据能够促进健康良性的制度;健全完善的制度能唤醒真实有效的数据。
公共采购制度说白了就是数据堆起来的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形成有穿透力、辐射力、影响力的标准数据,只要标准数据抓准了、抓好了、抓稳了,它自然可以在上面提到的制度中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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